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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有效推进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是指以市(州)、县(区)为主体,以实现全域旅游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旅游管理体制机制、旅游产业制度、旅游政策措施等为重点的先行先试地区。
第三条 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的申报、确定、建设、管理与促进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先行区的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切实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果,以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2020年底前,在全国培育创建50家先行区,原则上每个省(区、市)创建1家,之后根据旅游发展情况适情调整。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先行区的旅游改革创新任务分为规定任务、商定任务和自选任务,实行年度任务清单动态管理。每年由国家旅游局提出先行区年度旅游改革创新任务清单,先行区依据任务清单,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目标任务进行重点突破。
第六条 先行区旅游改革创新的规定任务是指各先行区原则上必须开展的事项,包括明确把旅游业定位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或支柱产业;建立健全全域旅游综合管理体制与机制;优化地方政府通过资金、资源、规划等引导旅游业发展的新动能机制;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与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等。
第七条 先行区旅游改革创新的商定任务是指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先行区的特点和优势与其商定并要求其积极承担的改革试点事项,包括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与维护机制;改革创新旅游规划有效实施的机制,在旅游引领“多规合一”方面取得突破;改革创新旅游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区域旅游协调发展机制,建立互联互通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构建互惠互利、有效运行的区域旅游合作组织;改革创新旅游统计制度,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调查分析方法;改革创新旅游考核机制,将重点旅游发展指标纳入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畴;改革创新旅游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旅游用地供给机制,重点保障旅游项目用地,确立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旅游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改革创新旅游中介组织发展机制,加快推进旅游领域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充分发挥各类旅游行业协会作用;改革创新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和门票价格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旅游扶贫机制,推动精准高效旅游扶贫等。
第八条 先行区旅游改革创新的自选任务主要指各先行区结合本地情况自发推动的事项,一般由各地自行确定,国家旅游局不作明确限定。国家旅游局鼓励各先行区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彰显特色的旅游改革创新做法。
第三章 确定
第九条 申报先行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在地旅游业发展条件较好,已开展或即将开展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已推出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旅游改革创新举措。
(二)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工作,各相关部门权责清晰、大力配合旅游业发展,能够有效形成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合力。
(三)所在地旅游部门具有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备承担推动改革创新任务必要的机构、人员等基础条件。
第十条 先行区申报工作按照“通知—申报—初审—复审—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先行区申报工作须由申报地人民政府对照国家旅游局年度旅游改革创新任务清单,明确拟开展的目标任务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报送省级旅游部门初审。
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部门结合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旅游部门向国家旅游局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成立“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工作小组”,由局内相关司室业务人员和局外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复审的程序包括:
(一)书面复审。审核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础条件、拟实施的目标任务的可行性等。
(二)现场复审。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地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三) 提出意见。结合材料审核及现场审核情况,形成审核结果。
(四)进行公示。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在国家旅游局官网、中国旅游报进行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五)批准发布。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国家旅游局发文认定。
第十五条 经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先行区须及时研究制定具体的建设实施方案,并在国家旅游局发文后半年内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先行区开展的各类旅游改革创新探索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促进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在政策、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对先行区建设予以积极支持,并依托中国旅游智库、中国旅游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中国旅游研究院等提供智力支持。对旅游改革取得较大突破、形成较大影响的先行区,国家旅游局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与奖励;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有共性的难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国家旅游局建立专题会商和交流机制,支持各先行区之间相互开展交流学习,对各先行区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宣传推广。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督促本省(区、市)范围内的先行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建立并完善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先行区建设的统筹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各先行区遵循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采集、报送、统计、审核、维护等运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先行区党委、政府充分发挥旅游改革创新的主体作用,做好组织协调与统筹实施,逐步完善定期例会、专题会商、年度考核、督查通报等工作推进机制,着力破解旅游改革过程中的各类难题,将旅游改革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全面深化改革考核指标范畴。
第十九条 先行区实施动态进出机制,国家旅游局适时委托第三方对各先行区旅游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对连续二年旅游改革创新工作没有明显进展、规定任务无法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