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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入境旅游发展和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55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拓来川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川内景区、酒店和境内外旅行社等旅游企业。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入境奖励包括组织入境旅游奖励和境外宣传促销奖励两类。
第五条 组织入境旅游奖励,包括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励和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两类。
(一)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励
奖励对象:在四川登记注册,上一年度实际接待来川旅游境外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全省前10位的旅行社。
奖励标准:根据排名次序给予22-4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一名奖励40万元,第二名到第十名依次递减2万元,第十名奖励22万元。
(二)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
奖励对象:在四川登记注册,且上一年度实际接待来川旅游的境外游客不低于2000人天数,且人天数增量列全省前十位的旅行社,已获得上一年度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的旅行社不能再申请该项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排名次序给予2-2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到第十名依次递减2万元,第十名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境外宣传促销奖励,包括境外主要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赴境外旅游促销和邀请境外主要客源地旅行社或媒体记者赴我省线路考察等奖励。
(一)境外主要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励
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包括报刊、电视台、Expedia或TripAdvisor等境外旅游网站,公共区域LED、灯箱和城市公共交通等)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
奖励对象:川内景区、酒店及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按广告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投放(含联合体投放)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年申报一次。
(二)自主赴境外旅游促销活动奖励
1.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参加国际知名旅展奖励
奖励对象:川内景区、酒店及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每次参展奖励4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4次;
2.参加四川省旅游发展委组团赴境外宣传营销奖励
奖励对象:全程参加由四川省旅游发展委组织的境外旅游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的川内景区、酒店和境内旅行社(承办四川省旅游发展委组织的该次境外宣传推广活动项目的旅行企业不能申请该项)
奖励标准:补助1名参团一线营销人员的国际往返机票(经济舱)和参团期间的境外城市间机票费。
3.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开展四川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奖励
奖励对象: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举办宣传四川旅游推广活动的川内景区、酒店及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按推广活动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含联合体)奖励不超过40万元,每年申报一次。
(三)邀请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旅行商或媒体记者赴我省线路考察奖励
奖励对象:上一年度获得接待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的川内旅行社,且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奖励办法:邀请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旅行商或媒体记者共计不超过10人来川进行四川旅游线路考察、采风,在川考察时间不超过8天,按照600元/人.天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申请奖励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四川省旅游发展委申报奖励,并提交相关资料。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受理事前和事后申报材料,其它时间不接受申报。资料及具体要求附后。
第八条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成立奖励评审小组,结合当年入境旅游市场工作计划和客源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宣传需求,负责按照有关流程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奖励资金,并在四川旅游政务网(www.scta.gov.cn)和四川旅游资讯网(www.tsichuan.com)进行公告7天。公告期满无异议,四川省旅游发展委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并将材料永久保存。
第九条 不符合奖励对象范围、申报材料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条 “入境游客人天数排名奖励”、“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评审并拨付资金;“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励”、“赴境外旅游促销奖励”、“邀请境外旅行社或媒体赴我省线路考察奖励”,前三个季度提交申请的项目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拨付奖励资金,当年第四季度提交申请的项目于次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该项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3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运作入境旅游,扰乱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