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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假日旅游工作办法(试行)

川旅发[2018]56号 2018/05/03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假日工作导则》、《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假日旅游产品供给、市场管理、安全生产、投诉处置、值班执勤、信息填报等工作,实现假日旅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培育安全、丰富、有序、优质的假日旅游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假日范围。本办法所指假日是指我国“春节、国庆”两个长假,“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五个小长假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具体日期遵从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每个节假日均建立假日旅游工作模式,于长假前两周、小长假前一周启动,于长假后一周、小长假后3天结束。在假日旅游工作模式下,重点做好假日旅游工作的人员安排、条件保障等。

第四条 省旅游发展委假日旅游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假日旅游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对全省假日旅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负责统筹假日旅游供给保障、假日旅游市场规范、假日旅游安全检查等;

(三)负责安排省旅游假日值班,收集重要省直相关部门、市(州)旅游部门、重点旅游景区、重点旅游企业值班等情况;

(四)指导市(州)假日旅游工作;

(五)发布假日旅游动态及预警信息。

第五条 市(州)旅游部门要确定具体部门负责假日旅游工作,对本市(州)假日旅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其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省、市(州)有关精神,对本市(州)假日旅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建立假日旅游工作模式,统筹本区域假日旅游供给保障、假日旅游市场规范、假日旅游质量安全检查等;

(三)安排本级假日值班工作,收集辖区本级相关重要部门、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值班安排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并审核本区域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填报假日统计信息;

(五)发布假日旅游动态及预警信息;

(六)受理假日旅游相关咨询。

第六条 县(市、区)旅游部门要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假日旅游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省、市(州)、县(市、区)有关精神,对本辖区假日旅游工作进行督导落实;

(二)协调当地职能部门具体抓好本辖区假日旅游节庆活动安排、假日旅游产品供给、假日旅游市场规范、假日旅游安全检查、游客投诉处理等;

(三)安排本级假日值班工作,指导辖区内重点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做好值班安排等;

(四)指导、督促并审核本区域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填报假日统计信息;

(五)负责本区域内假日旅游应急处置等。

第七条 各类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度假区须在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秩序维护、游客服务、信息填报、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市场供给

第八条提供丰富产品。深化全域旅游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假日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发展假日民俗文化旅游作为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以假日民俗文化传承教育与体验活动为主题,深入挖掘节假日传统文化、地域民族民俗文化,打造系列假日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培育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品牌,推动“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等全国性和地方、民族节假日民俗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的假日旅游需求。

第九条提升公共服务。推动假日应急服务设施开放,做好假日旅游信息咨询、信息预警、景区流量调控、游客疏导和分流等工作,推动景区智慧建设,完善假日旅游公共服务。

第十条加强宣传引导。主动设置议题,引导媒体集中报道假日旅游市场运行情况,组织媒体深入挖掘假日旅游先进经验和事迹,扩大假日旅游的积极影响。

第十一条加强信息服务。完善覆盖全域的假日旅游产业监测与应急指挥平合,深度运用预警预报、视频监测、应急指挥、流量统计、信息分析等功能。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手段,发布假日旅游交通、天气、安全等提示信息,发布流量预警信息,公布假日旅游市场综合情况,引导游客假日期间安全、文明、错峰出行。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检查。各市(州)旅游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假日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检查旅游企业依法、守法从事旅游经营情况,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违法违规经管行为处置力度,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投诉快速处理。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充分发挥12301旅游服务热线作用,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置游客反映的投诉问题,并做好整理和反馈。

第十四条引导诚信经营。推出诚信经营示范市场主体、旅游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等措施,加大对假日期间守信和失信行为的激励和惩戒力度,鼓励媒体发挥宣传和监督作用,进一步营造假日旅游市场诚信经营氛围。

第十五条 倡导文明旅游。加大假日文明旅游宣传和提示引导力度,组织形式多样的文明旅游志愿者服务活动,批评惩戒不文明旅游行为。

第十六条 强化舆情监控。注意追踪掌握假日游市场舆情动向,密切关注假日旅游热点话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健康积极的假日旅游舆论氛围。

第五章 假日值班

第十七条值班时间。假日期间,实行领导带班,干部职工值班、备班制度。值班时间从假日首日8:30至假日最后一天次日8:30。

第十八条值班人员。假日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定,值班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十九条值班职责。负责每日及时收集、审核各类统计数据、假日市场信息并汇总上报;协调处理假日旅游市场运行相关工作;做好值班记录,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信息,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二十条 值守要求。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严禁漏岗,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关闭移动电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值班,须按规定向带班(值班)领导请假,并办好值班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情况处置。

(一)收到上级寄发的紧急公文或紧急信函时,值班人员要按工作程序立即处理;

(二)遇紧急会议通知,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联合办公室处理;

(三)遇群众来访或投诉,应认真听取来访和投诉者的意见,作好记录,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推诿不办;

(四)遇上级检查工作,值班人员应负责接待,并及时报告带班(值班)领导;

(五)遇涉旅群访、集访和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等突发事件,迅速报告有关领导并按程序报告上级,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需启动应急响应,进入应急处置程序,按上级指挥协调处置。

第二十二条值班纪律。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得自行串换值班,值班期间不许留外来人员,不许喝酒、赌博或参与各种娱乐活动。对擅离职守的值班人员和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出现问题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填报

第二十三条 基本要求。按照假日旅游信息报送工作要求,报送的假日值班安排、假日旅游市场信息和有关统计数据,务必及时、全面、准确、真实、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审核要求。各市(州)、县(区、市)旅游部门应于每个假日前,组织本级机关、所辖4A级以上景区、红色景区相关人员进行“旅游假日统计信息填报”系统操作培训,假日期间按级指导有关景区每日在规定时间之前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各级对本级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报送内容。

(一)节前。每个假日前5日,市(州)旅游部门向省旅游发展委上报假日值班安排,包含:带班领导及手机号码、值班人员及手机号码、值班座机电话(传真)、旅游投诉电话等,春节、国庆黄金周还须上报4A级以上景区、红色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假日值班安排情况。

(二)节中。每日14:00前,市(州)旅游部门值班室向省旅游发展委上报《每日假日旅游市场信息》,4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红色旅游景区通过“省旅游政务网假日填报系统”报送当日接待和门票收入情况。春节、国庆黄金周还须上报《前三日假日旅游情况小结》、《假日旅游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汇总表》和《 假日旅游市场检查情况统计表》。节日最后一日12:00前,市(州)旅游部门向省旅游发展上报《假日旅游情况总结》、《假日旅游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汇总表》、《 假日旅游市场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假日旅游接待人数和收入测算表》。

(三)节后。各地旅游部门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报送假日旅游情况报告。

(四)特殊情况。如遇灾害预警、投诉等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其他专项报告内容以单独通知为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工作监督。各级旅游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下级旅游部门、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的值班值守情况进行核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考核办法。省旅游发展委将把各地旅游部门假日旅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把旅游景区等经营单位假日值班情况作为A级景区复核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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